近日,四川省人社厅等7部门正式发布通知,对落实生育休假政策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,切实减轻企业用工成本,助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。
《通知》指出:政策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,适用对象为四川境内民营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外资企业等,女职工2025年11月28日(含)后生育或正在休生育假,且单位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,可申领补助,补助标准按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执行,目前为每人2200元,后续随标准动态调整。用人单位需在女职工生育休假结束后6个月内,通过四川人社在线平台或社保大厅申请,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至单位账户。
会议还为新增团体会员单位和老专家营地进行了授牌。
记者:任小刚 编辑:成舒贤 审核:唐佳
